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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热点:责任的划分-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2012/4/12 10:02:00来源:初级经济师网络课程

 

  关于侵权责任的划分不知道广大考生有没有注意,这也是考试的重点问题,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您详细解答!
一、概述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被侵权人过错、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二、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侵权责任法

  1、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中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2、产品缺陷损害责任:(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运输、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环境污染责任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6、劳务雇工致人损害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雇工)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雇主)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责任的划分请大家搞清楚里面的细节问题以免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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